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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保税港区海景东路10号4层416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MJ88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审被告: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58615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厦门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