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3549号 原告: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58615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5日、10月12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大陆公司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新大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新大陆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708.7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11月30日入职新大陆公司公司,2021年11月26日凌晨,**在有其他同事在场的情况下,向公司高龄女领导连续发送令人产生误解的微信消息。2021年12月17日新大陆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于2022年1月13日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新大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仲裁裁决认定新大陆公司向**支付赔偿金130708.76元。新大陆公司认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新大陆公司依法依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原**双方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均明确约定:“**应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职业规范,且公司已将制度送达给**,构成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劳动仲裁庭审中,**明确称其发消息时另有其他同事在场,则**发送的微信消息定会招来流言蜚语,严重诋毁公司名誉和形象,给公司和领导个人都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特别是在工作时间外,**更应该约束自己对公司和公司领导的言语及行为,仲裁裁决认定新大陆公司应当对**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言语有一定的宽容度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凌晨骚扰高龄女领导,对公司领导和长者极其不尊重,**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德、违反《劳动法》第3条第2款关于“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概括性要求,用人单位有权突破规章制度中具体条款内容进行类推适用。因此,依法依约,新大陆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为维护新大陆公司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本案新大陆公司解雇**明显违法,为此应当驳回新大陆公司的所有请求。根据**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及**本人、新大陆公司代理人在劳动仲裁仲裁庭审的**来看,**被解雇是因为**在2021年11月26日晚,因醉酒后误给领导发微信信息,进而被公司认定为骚扰领导,并按照公司员工手册予以解雇。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本案认定违法解雇理由有三:1.首先从行为上判定,**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发给领导**的信息,不包含任何侮辱性质,也不是性骚扰性质的信息,也未有长期的行为。一个公司对于员工的管理,一方面是公司制度,一方面还有劳动职业道德或者劳动纪律的制约。**发送的信息,其严重程度完全不可能达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也没有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有家有室,对领导也是尊重的,根据新大陆公司代理人**,**也是年长的领导,**更加不可能对其存在骚扰的可能性。因此仅仅因为两句话就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纯粹无稽之谈,其行为不应当被如此苛待。2.从新大陆公司的举证来看,公司依据的制度也显然不能成立,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新大陆公司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显示,认为**的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4.5和4.25条的规定。而新大陆公司举证的《员工手册》第4.5条显示的是“侮辱、恐吓、殴打同事、主管或客户”;4.25条为“诋毁甲方信誉、名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且该条设置的情景为“4.解除劳动合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公司“天条”行为,一旦落实,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首先**的行为完全构不成侮辱、恐吓、殴打的程度,其次也不存在诋毁公司信誉、名誉或者形象。且**事后也有道歉的行为,进行了“补救”,均足以认定**既没有恶意的主观,客观行为实际上其程度也算不上骚扰,公司认定的情形完全不符合事实。另外,公司依据的《员工手册》是否适用于**有待商榷,该员工手册是“北京新大陆联众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已经更名为“北京新大陆智能溯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适用于该公司及集团“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现已经更名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该两个公司均与本案新大陆公司属于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内部文件是不能够直接适用的,新大陆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新大陆公司本身适用的员工手册也是本案其举证的手册,因此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即新大陆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解雇**,而是生拉硬扯的“莫须有”罪名,没有制度依据即解雇了**,属于违法解雇。3.再次,新大陆公司的解雇未经过工会程序,解除行为的程序违法。在劳动仲裁庭审中答辩人询问新大陆公司代理人公司是否成立工会,其明确回复没有。但是新大陆公司实际上于2016年7月1日就已经成立了工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新大陆公司并未经过工会程序,解雇行为的程序也是违法。综上来看,新大陆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制度依据,更是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根据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2)883号)显示认定事实清楚,判罚合理有度,据此请求驳回新大陆公司所有诉求。本案中仅要求新大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新大陆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公司领导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合同;3.员工手册;4.消息截屏、聊天记录。 **对上述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查,对上述证据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两份;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3.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工资条邮箱截图;4.招商银行交易流水;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2】883号仲裁裁决书 新大陆公司对上述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2、3、4、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6三性无异议。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11月30日**入职新大陆公司,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从事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地点在西安,新大陆公司每月发放**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由双方根据新大陆公司的工资制度、考核办法以及**的职位、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确定;新大陆公司安排每月月底发薪,薪资核发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止。 2020年3月份起新大陆公司安排**在杭州市滨江区工作。 2021年11月26日凌晨**向单位领导(女)发送微信信息“爱你,**”、“翅尖太爽了,**”、“对不起你”、9小时后**再发送信息“**早,昨天晚上没事喝了一点酒,然后就又醉了,打扰您了,望您见谅”。2021年12月17日新大陆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微信信息方式骚扰公司女领导的行为已造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4.5、4.25等规定。经公司人力资源和你协商未果。根据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从通知之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工作交接手续必须于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2022年1月28日新大陆公司发放**20**年12月份工资5000元。**20**年1至12月工资分别为28924.58元、8489.99元、10651.43元、2606.22元、8598.95元、6517.87元、12781.6元、10958.2元、8256.39元、6613.13元、11255.85元、5000元。**离职前月均工资为:10054.52元。 **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新大陆公司向**支付202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2、新大陆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克扣的工资差额36271.18元;3、新大陆公司违法解除赔偿金169189.8元;4、新大陆公司支付2021年11月报销费用7995元;5、新大陆公司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通信费600元;6、新大陆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7099.08元;7、新大陆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20000元(参照2020年标准);8、新大陆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23166元。2022年5月30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2)8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新大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708.76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当庭降低诉请为要求新大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30708.76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大陆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新大陆公司主张**的不当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经查,**在凌晨向单位领导发送言论不当的微信信息,但在早晨再次发送信息向领导致歉。从内容来看,**对女领导言语上确有冒犯之处,但能够及时纠正并表示悔过,并未造成严重影响,未达到新大陆公司单位员工手册所规定的侮辱、恐吓、殴打同事、主管或客户、诋毁信誉、名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程度。故新大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应当向**支付赔偿金,经计算赔偿金为130708.76元(10054.52*6.5*2)。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708.76元。 二、驳回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