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民初129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爱露丝内衣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河西地下商业街B区118、120号。
经营者:周满业,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如,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念,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爱露丝内衣店、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雪强
审 判 员 孔利人
审 判 员 马 兰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 霖
书 记 员 曾庆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