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343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远金座4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金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