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903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振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振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认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