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江县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221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龙江县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龙江县。 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江县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