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20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2015)龙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