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校凤凰分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203民初3023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侯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娟,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杰,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校凤凰分校,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苗圃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丽,原齐齐哈尔第二中学校长。
原告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校凤凰分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娟、朱艳杰、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校凤凰分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528,419.00元;2、以上述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为止
支付逾期违约金56,749.9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被告学校前身齐齐哈尔市第二中学艺体馆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10年4月28日确定原告为该工程监理单位,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监理直包通知书》,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该工程承担监理责任,约定了工期为2010年4月29日-2010年9月1日,工程地点为建华区中学合同39号、监理范围为污水管线等及监理费计算方式。2011年6月19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书,明确监理范围、监理费用为5万元,同年9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明确对塑胶跑道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费为33,419.00元,约定了支付方式。2011年11月,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原、被告协商确定监理费为528,419.00元,上款经索要未果,故诉讼。
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校凤凰分校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该项工程的监理费已经向建华区政府相关部门打报告支付此笔费用,给付义务是建华区财政局,建华区政府未支付此款,故被告亦无法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被告学校前身齐齐哈尔市第二中学艺体馆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10年4月28日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规模11120㎡,总投资额1600万元,同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了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监理费计算方式等,
该合同经原被告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时该合同在齐齐哈尔市建设局进行备案,约定由原告为该工程承担监理责任,工程地点为建华区中学合同39号。2011年6月19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书,进一步明确监理范围为污水管线等、监理费支付方式,约定监理费用为5万元,同年9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书,明确对塑胶跑道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费为33,419.00元,约定了支付方式。2011年11月,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原、被告最后协商确定监理费为528,419.00元,上款经索要未果,故诉讼。
另查明,2019年7月、2021年1月,齐齐哈尔市第二中学艺体馆分三次向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政府发出申请支付上述监理费未果。2021年5月21日,齐齐哈尔市第二中学艺体馆更名为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校凤凰分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其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约定,故该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应当立即履行给付监理费的义务。其违约金的诉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亦应支持。其与建华区政府之间是另外法律关系,对其辩解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校凤凰分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528,419.00元;以上述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7年1月1
日至2021年11月1日为止支付逾期违约金56,749.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6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校凤凰分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