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23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侯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光明路与工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范东江,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泉,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南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齐哈尔市仁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雪杉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王倩
书记员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