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通威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2执4458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通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群贤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通威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履行债务19246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