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111财保225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成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1幢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ELY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明光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4456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安徽成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成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71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成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71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