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县恒茂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1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费勤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庆,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绩溪县恒茂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徽山大道(客运枢纽旁)。
法定代表人:胡敏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祥龙,男,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飞帆,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绩溪县恒茂泰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4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4民初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绩溪县恒茂泰置业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4元、2921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前香
审 判 员 程 瑛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连杰
书 记 员 肖 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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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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