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0981民初1622号
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湖区省政府大院**路**号**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1201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省丰城市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三农。住所地:江**省丰城市白土镇中山村委会镇中山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8853976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简称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建筑工程监理费224108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2011年8月1日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监理合同,该工程于2012年6月30日完工。该工程经结算共计274108元监理费,被告于2012年年底给付50000元工程款后,余款224108元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了一份欠条,认可尚欠原告公司工程监理费224108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剩余监理工程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工程监理费224108元及违约金40000元,合计人民币264108元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费224108元,被告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以上款项给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自愿于自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之日(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支付给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直至付清款项时止;
三、原告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261元减半收取为2631元,由被告江西三农粮油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