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6359号
原告:内蒙古锐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永光巷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被告:内蒙古安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北方家园南区9号楼2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锐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安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锐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锐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锐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锐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