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519号
原告:萍乡市永顺陶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三田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1650288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12423880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湘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0572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萍乡市永顺陶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