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互助县加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5财保5号 申请人:互助县加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 法定代表人: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杨某某,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互助县加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支行账号中的存款71056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71056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互助县加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支行银行账号中的存款710560元,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 案件申请费4072.8元,由申请人互助县加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