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112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江报路**唐宁街****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3377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2.42元,减半收取计551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