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112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江报路**唐宁街****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3377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2.42元,减半收取计551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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