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2241号
原告:***,男,194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新南环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