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18904号 原告:某某生态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原告某某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生态绿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生态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00.5元(原告已预交14201元),由原告某某生态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