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顾东福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2186号 申请人: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东上疃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3230154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东上疃村工业园(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西邻)。 被申请人:***,女,1967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东上疃村工业园(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西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236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236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42元,由申请人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