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部门 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标题 民 事 裁 定 书 份数 6份 案号 (2021)鲁1625民初2186号之一 承办人 ***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签批: 院长签批 备注 本表填制签批后连同裁判文书一并入卷。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21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东上疃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3230154T。 法定代理人:**防,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东上疃村工业园(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西邻)。 被申请人:***,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东上疃村工业园(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西邻)。 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鲁1625民初218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的银行存款52236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该笔欠款已过付完毕。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的银行存款52236万元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