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625民初2186号 原告: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街道东上疃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城东街道东上疃村工业园(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西邻)。 被告:***,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城东街道东上疃村工业园(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西邻)。 原告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与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用电费5223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邻居,被告夫妇自2008年6月份开始居住在此从事字画经营业务,后经原告同意合并使用原告自购变压器提供工商业用电,并双方约定电费按0.8元/度计算。多年来,被告没有履行支付电费款,后多次追要无果,故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海龙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欠条一份,来源于被告***、***,拟证实自2008年6月至2021年6月7日,被告欠原告电费共计52236元,并附有被告自己安装的电度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予以佐证。经查,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是邻居关系,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使用原告的220度交流电,电费双方约定按0.8元/度计算。多年来原告未向被告追要所拖欠的电费,于2021年6月7日,在原告向被告***表明追要电费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自己安装的电表上拍照留存,欠条中有被告***自己书写的电费使用度数、计算方式、所欠电费数额。两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字捺印。 本院认为,本案系供用电合同纠纷,海龙公司要求被告***、***偿还电费52236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海龙机械有限公司欠款522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5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