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12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元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元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10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4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称:无法提供。
2、2020年4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派员到庭报告,并表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
3、2020年4月至8月间,本院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安徽省、山东省等邻近省份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若干存款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余额并已被多案在先冻结。
4、2020年4月至8月间,本院数次分别向自然资源部(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等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信息,已被抵押并被多案在先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
5、2020年4月至8月间,本院数次向公安部(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辆。
6、2020年4月至8月间,本院数次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4月至8月间,本院数次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0年4月至8月间,本院数次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财产线索。
9、2020年5月,因被执行人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2020年5月,因被执行人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11、2020年8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收到申请书后,对被执行人的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已分配财产、能够查明的债务等财产情况进行统计整理,移送相关审判庭予以审查,目前尚未立案。
12、2020年9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86160.50元,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网络支付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股票证券等财产线索予以全面调查,也现场查勘被执行人经营情况,但暂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312民初10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