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11民初69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山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山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弘裕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PXB3E59,住所地江苏省宿迁义乌商贸城14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三元轮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90862157X,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陵江路**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迁弘裕电器有限公司、江苏三元轮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迁弘裕电器有限公司、江苏三元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