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元轮胎有限公司

江苏三元轮胎有限公司、大城县阜草郭剑摩配门市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311执32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元轮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90862157X,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5月21日,居民,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大城县阜草***摩配门市部,组织机构代码L0293237-3,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5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元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城县阜草***摩配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城县阜草***摩配门市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元轮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2973593.08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城县阜草***摩配门市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大城县阜草***摩配门市部、***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委托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大城县阜草***摩配门市部、***名下有可供执行不动产; 4.本院至被执行人大城县阜草***摩配门市部、***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城县阜草***摩配门市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元轮胎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