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崂民三初字第77号
原告青岛建研院晖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口一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速八假日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建研院晖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速八假日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研院晖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建研院晖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