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389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