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25民初76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