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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831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5年2月5日向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