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831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5年2月5日向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