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1194号之二
被执行人: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258062A,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在1605××××193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887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5××××19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87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