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

某某达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7号 申请人:***达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楼里村村委南1300米上海路与富华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UGQMN6N。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恒源南路1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25806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台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娇镇莞渭童村(浙江承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HL5T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达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台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7231.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长安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台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7231.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达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