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

某某达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40号 申请人:***达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楼里村村委南1300米上海路与富华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UGQMN6N。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恒源南路1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25806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台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娇镇莞渭童村(浙江承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HL5T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达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台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7231.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长安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7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台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7231.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伊护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