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昌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8号2401-2406室B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拥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日昌升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5民初4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混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上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受协议管辖约束。案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由昆明日昌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签订,上诉人既未签字盖章,亦未事后以任何形式同意受合同管辖条款约束。对上诉人应适用法定“原告就被告”地域管辖规则。被上诉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提出的唯一请求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请求性质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类纠纷,而非合同之债。一审裁定导致上诉人诉讼权利受损。上诉人系注册于浙江杭州的集团公司,主要资产、账簿、人员均位于杭州,由昆明晋宁区法院审理将导致上诉人远距离应诉,举证、质证、鉴定、证人出庭等诉讼权利受到实质损害。若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仍需就“人格混同”进行专项审计,由杭州法院审理更便于调取上诉人财务、税务、工商等证据,符合“两便”原则。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起诉,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原审被告昆明日昌升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提起诉讼,因昆明日昌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片区,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