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04民初13266号
原告:周某,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程某某,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薛某某,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陈某某,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童某某,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第三人: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芙蓉北路二段151号伍家岭商业中心1号栋311-3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103MA4LD77G96。
法定代表人:李**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程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童某某、第三人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程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童某某、第三人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程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童某某及第三人湖南客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