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581民初679号
原告: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00564151357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
被告:焦作东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802063847129H,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19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
410822196703043011,汉族,焦作东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东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计2429元(原告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