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宏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终1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滨海临空企业总部D区20-2-101。
法定代表人:王好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洁,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允红,天津中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空港宏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36-35室。
法定代表人:贾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允红,天津中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安华典数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3005-47室。
法定代表人:倪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蕊,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汭,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空港宏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中安华典数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宏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审理期间申请对天津市东丽区国际航空商务区A区室内末端至B区室外地下管网部分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天津元旭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室外地下管网工程已埋入地下为由,表示工程质量鉴定无法实施,并按照图纸对工程量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现天津中安华典数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于依据图纸确定室外地下管网工程量并作为定案依据提出异议,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宏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亦提交工程造价及质量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天津市东丽区国际航空商务区A区室内末端至B区室外地下管网部分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进行专业鉴定并提出工程质量及工程量鉴定的方法。因该项鉴定对于查清相关案件事实、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确定工程造价以及工程价款给付确有必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宏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2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宏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中安华典数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退回上诉人天津中安华典数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包 颖
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
代理审判员  郭 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