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9274号
原告: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2316406Y,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滨海临空企业总部D区20-2-101。
法定代表人:王好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雄鹰,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睿,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华科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628422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航双路空港国际总部基地A区A6号4-1007。
法定代表人:胡焕明,总经理。
原告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科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厚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晨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