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宏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372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2316406Y),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滨海临空企业总部**20-2-101。
法定代表人:王好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洁,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允红,天津中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空港宏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9859745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服务滨海委**。
法定代表人:贾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允红,天津中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中安华典数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15807759),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服务滨海委**>
法定代表人:倪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蕊,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民,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宏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中安华典数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好为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空港宏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安华典数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的1235××××5335账户及天津滨海农商银行营业部的1010××××259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067012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安华典数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的1235××××5335账户及天津滨海农商银行营业部的1010××××259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067012元,期限为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新
人民陪审员  李芸
人民陪审员  李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