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艺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黑0502执恢74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502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艺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艺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