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尚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民特121号 申请人: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尚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松园南路15号5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尚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审查并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茂公司向本院请求:撤销海南国际仲裁院(2022)海仲案字第2163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及理由:1.裁决所根据的尚松公司提交的三份“本地学校、国际学校、幼儿园”表格证据是伪造的,没有真实反映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2.案涉加拿大学校项目装修工程并未发生大量工程量变更,尚松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隐瞒了结算报告。3.裁决结果违反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4.仲裁程序违法法定的程序,天茂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鉴定申请书,主张对尚松公司提交的三份表格的盖章时间申请鉴定,但仲裁庭未同意,违反了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尚松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天茂公司的申请,事实及理由:1.天茂公司认为尚松公司提交的三份“本地学校、国际学校、幼儿园”表格证据是伪造的,没有事实依据。三份表格体现的增加的工程量均为案涉项目工程所实际发生,均加盖了江苏天茂海南分公司加拿大国际学校装饰项目部的印章,且不是作为孤证存在,与其他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2.案涉项目的全部结算资料系由天茂公司提交至深圳机构,工程结算单的持有人应为天茂公司。3.天茂公司主张本案裁决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公共利益是不诚信诉讼的表现。4.天茂公司认为仲裁庭没有准许其提出的关于案涉三份表格时间鉴定的程序是违法的,该理由不成立。案涉项目部公章是系由天茂公司保管,应由天茂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该证据不真实,而不是通过鉴定进行确认。仲裁庭认为加盖公章的具体时间的与案件事实没有关系,从而不同意其鉴定申请是正确的。对于案涉三份表格的形成时间,尚松公司在仲裁开庭后向仲裁庭做了相应的解释,并收集了当时形成的一些签字单予以佐证。 经审查查明:2022年11月2日,根据尚松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与天茂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动合同》项下仲裁条款,海南国际仲裁院受理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尚松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中包含一份《竣工结算审核书》和一份《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天茂公司仲裁庭对《竣工结算审核书》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对该结算审核书中载明的工程结算总金额无异议,仲裁庭对该证据三性予以采信;天茂公司对《竣工结算审核书》的真实性认可,仲裁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仲裁开庭时,尚松公司当庭补充提交的三份表格(本地学习、国际学校、幼儿园),天茂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仲裁庭经核对原件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庭后天茂公司向仲裁庭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前述三份表格中加盖的“江苏天茂海南分公司加拿大国籍学校装修项目部”印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仲裁庭认为印章形成时间与查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该鉴定申请未予同意。仲裁庭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决:1.天茂公司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尚松公司支付工程款2024338.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24338.48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裁决书作出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天茂公司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尚松公司偿付仲裁费33430.5元;3.驳回尚松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天茂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天茂公司认为尚松公司提交的三份“本地学校、国际学校、幼儿园”表格证据是伪造的问题,依据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天茂公司对其存在“江苏天茂海南分公司加拿大国籍学校装修项目部”印章的事实认可,仲裁庭经核对原件,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天茂公司未在仲裁中对前述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提出鉴定,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确存在伪造情形。天茂公司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茂公司认为尚松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天茂公司认为尚松公司隐瞒了案涉工程的结算报告,但尚松公司已向仲裁庭提交《竣工结算审核书》和《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尚松公司仅是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方,而天茂公司才是案涉工程的承包方,结算报告属于天茂公司应举证的内容,尚松公司不负有举证义务,也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天茂公司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茂公司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而非特指某一方当事人或案外某一特定主体的利益。案涉仲裁裁决系仲裁庭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作出的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的裁决,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天茂公司该项撤裁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茂公司认为仲裁庭不同意其鉴定申请程序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仲裁庭有是否同意其鉴定的决定权,本案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书中已对不予准许的理由予以说明,仲裁庭未予准许天茂公司的鉴定申请程序合法,天茂公司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茂公司提出的鉴定尚松公司提交的三份“本地学校、国际学校、幼儿园”表格上加盖“江苏天茂海南分公司加拿大国籍学校装修项目部”印章的形成时间的申请,仲裁庭已经依法作出决定,天茂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印章形成的时间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申请人天茂公司提出的撤销(2022)海仲案字第2163号仲裁裁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