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5民初66345号 原告: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8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828弄大门原门卫室(暂定)。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 被告: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13号楼328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44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9,4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XX路XX、XX弄房屋渗漏水应急工程项目共计涉及居民62户”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为115,200元(包干价);合同还约定,工程结束后,被告方某1原告合同总价的95%,保修期为五年,5%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届满后予以支付。 经被告方某2,原告于2020年7月1日进场施工,并于2020年12月28日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竣工,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亦对原告已全面完成该工程予以确认。 2021年10月25日,原告按被告方某3对该工程款向被告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为115,200.34元。 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截至具状日,二被告均未履行任何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第1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同意支付。 对于原告主张的第2项诉讼请求,鉴于涉案工程款需要从业主维修基金中予以支付,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希望原告对于利息予以免除。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2020年10月1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将XX路XX、XX弄房屋渗漏水应急工程项目共计涉及居民62户”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为115,200元(包干价);合同还约定,工程结束后,被告方某1原告合同总价的95%,保修期为五年,5%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届满后予以支付; 2、防水工程施工确认单、施工现场照片,证明原告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对杨南路694、826弄房屋渗漏水应急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 3、杨南小区筑漏一览表,证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对原告已全面完成该工程予以确认,并要求原告按被告方要求开具发票; 4、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2021年10月25日,原告按被告方某3对该工程款向被告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为115,200.34元。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且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本院审查,原告已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其内容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采信其证明力,并以之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依据以上举证、质证,结合原告与二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以及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09,440元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4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如期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现原告以涉案工程竣工的次日(即2020年12月29日)作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440元; 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9,4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5元,减半收取计1,367.50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694、826、828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昕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承揽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承揽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