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101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将被执行人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通过传统查控,调查了被执行人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虽查到被执行人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但均已办理抵押登记且已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经申请人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再次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