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汉龙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一组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区科技创业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汉龙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7民初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汉龙石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并不属于重复起诉,应由合同履行地,即宝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二、(2020)最高法民辖60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性。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四川汉龙石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现四川汉龙石材有限公司又因同一合同,诉至宝兴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2020)最高法民辖60号民事裁定的裁判观点,应该将本案移送同样有管辖权、且先立案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四川汉龙石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