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2民初2873号
原告: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区科技创业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04556T。
法定代表人:包玮,董事长。
被告:中国中轻国际控股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298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轻国际控股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1元,减半收取3000.5元,由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