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蕉岭县某某建材加工经营部、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7民初1326号
原告:蕉岭县**建材加工经营部,地址蕉岭县新铺镇北方村杰颈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7MA52P4UH5H。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彬,系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1号附2号1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98241X。
法定代表人:周本宽。
被告: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区科技创业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04556T。
法定代表人:张永龙。
第三人:梅州皇马水泥有限公司,地址蕉岭县新铺镇北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56467452G。
法定代表人:马修宾。
原告蕉岭县**建材加工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梅州皇马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蕉岭县**建材加工经营部以已与被告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蕉岭县**建材加工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95元,由原告蕉岭县**建材加工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钟平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立辉
书 记 员 丘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