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原告四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41-1号
原告:四***建材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中,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和雪,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盛,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建材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济鹏建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合肥)粉体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建材合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被告中建材合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2019年2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9)川1002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中建材合肥公司的管辖异议。被告中建材合肥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9年3月4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3月19日该院作出(2019)川10民辖终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7月19日原告济鹏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鹏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材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90元,减半收取7,145元,由原告四***建材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红秋
审判员  叶 伟
人民陪审判员黄先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