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6121号
原告:杭州瑞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筑镜花园99幢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86541081A。
法定代表人:高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褚茜茜,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科教仪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9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0809455Y。
法定代表人:金仕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科教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