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26866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