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5民初96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钢,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告:江苏徐矿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徐矿电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司池,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许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徐矿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蕾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