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1485号
原告:**国,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高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259号附202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FJ2B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国诉被告四川高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国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撤回对被告四川高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原告**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