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四川高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1485号 原告:**国,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高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259号附202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FJ2B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国诉被告四川高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国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撤回对被告四川高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原告**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珍